学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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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章程

序言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源于1972年成立的中国第二汽车制造厂工人大学。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2006年底从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划归至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2013年获批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简称为“汽院”;英文名称为Hubei University of Automotive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HUAT。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67号。学校互联网域名为www.huat.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校训为“求是创新”。

第六条 学校校徽整体呈圆形,主色调为深蓝色,由外圆、学校中英文名称及内核三部分构成。其中,主图形由内核的三个“人”字图案与代表学校学科特色的“汽车”图案组合而成,寓意学校致力于培养汽车行业卓越工程师的远大理想和宏伟目标。

第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1日。

第八条 学校校歌为《点亮梦想》。

第九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实施“质量立校、特色扬校、人才强校、科技兴校、开放活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战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切实履行大学职能;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技产业创新等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服务国家和湖北省发展战略,面向汽车产业需求,瞄准学术和应用前沿,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学研用合作,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聘任教职工,开展考核评价,调整工资津贴及收入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

(九)依法应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湖北、服务行业、面向全国,围绕汽车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基础,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国际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丰富现代教育形式。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产业为基、产教融合、创新发展,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坚持“基础扎实、注重应用、强化能力、善于创新”的人才培养思路,着力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和汽车行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九条 学校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协同发展管理学、经济学、理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其他学科,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汽车全产业链需要不断优化学科专业布局。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制定学业管理制度和学位授予办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有组织地推进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接产业需求、深化基础研究,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服务国家战略和汽车行业发展需要,围绕地方需求及行业关键技术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传承和建设具有时代特色、地方特色、行业特色、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的联系,加大与国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力度。拓展国际办学路径,开展多种形式国际教育合作,积极推进师生国际交流和互访,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架构,不断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领导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等议事机构,统筹协调相关事务。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任免、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七)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持续净化校园内政治生态,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八)领导学校巡察工作,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等要求,校内组织开展政治巡察。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对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体领导,构建校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格局。开展党对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做好知联会、侨联等统战团体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严防宗教渗透和校园非法传教。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由省监委直接领导,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原则上由校长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学校重要事项。

第三节 学术治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共设25-31个席位,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人选由各院(部)党政联席会推荐、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原则。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四)评定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

(六)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和评价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决定学位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由学校分管研究生教育和分管本科教育工作的校领导分别担任。其他委员由主席、副主席提名,提名人选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有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产生。委员人选须经学校审议通过,由校长任命和聘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的组织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总人数不超过25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任期三年。委员由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部)负责人和长期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学术专家及校外专家组成。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规划;审议专业建设与改革方案和专业调整与新增方案。

(三)围绕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对重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教学管理改革与创新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研究、论证教学实验室、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五)审议教学经费预算和重大教学管理制度。

(六)审议学校大发黄金版app下载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七)参与评审、推荐和鉴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等。

(八)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等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九)对学校教学过程进行检查、监督、评价与指导。

(十)审议学校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包括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实验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各一人,由校长指定二级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分别由分管人事工作和实践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从教授专家库中产生。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校教师、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需要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工会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

学校建立健全基层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据法律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共青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汽车公司及其他企业、学校、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面代表参与,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的非行政常设机构。

学校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其他依法依规成立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据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建立完备、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健全办事程序和议事规则,完善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机制,充分保障学生、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深化综合改革,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九条 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等其他教学科研单位,根据设立的实际情形,参照学院(部)行使全部或部分职权。

第五十条 驻外产学研基地,协同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履行政治责任,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有效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参与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部)院长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材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由学院(部)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直(附)属、职能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院(部)通过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会议制度,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实施民主管理和学术管理。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团体,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各类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获得就业创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六)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依法依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坚持以学生为本,建立健全学生服务体系,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并根据办学能力不断改善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和其他帮扶体系,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重大事项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岗位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公正的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的教职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收社会捐赠等多途径经费筹措机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杜绝铺张浪费,实行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根据“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学院综合预算制度,学校根据学院的办学成本、办学绩效和目标任务核定其综合预算。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本着“科学规范、厉行节约、绿色环保、讲求绩效”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提高使用效率,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和安全管理,为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密切与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联系,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努力为汽车行业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实现学校与行业和社会的协同发展。

第七十九条 校长代表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八十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校友会,负责学校联络校友的工作。学校支持校友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地区、行业等校友会。校友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教育合作,构建开放办学格局。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请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章程的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提议。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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